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2008年12月13日修訂)
1.定義
1.1
本會之名稱將定名為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家長教師會(Po Leung Kuk Laws Foundation College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1.2
「本校」指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
1.3
「校長」指本校之校長。
1.4
「教師」指本校在任之全職教師。
1.5
「學生」指已註冊之學童,包括現就讀生,畢業生及已離校學生。
1.6
「家長」指已註冊之學童,包括現就讀生,畢業生及已離校學生的家長。
1.7
「常務委員會」指根據會章第七條條款成立之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
2.會址
2.1
本校之地址:新界將軍澳陶樂路八號為本會的註冊及通訊地址 。
3.目標
3.1
本會之目標:
(a)提倡及培養家長與教師間之緊密合作及聯繫,從而增進家校合作,以 提高學生之福利。
(b)舉辦各種活動以籌募基金和接受捐款,該等基金及捐款將用作本校及學生之利益上。
(c)提供機會予會員在不拘束及輕鬆之氣氛下聚會。
(d)提供學校人力援助,以保障學生之利益。
3.2
本會將不會干預校長在管理學校之內部行政職權。
4.會員
4.1
凡本校之家長及教師均可申請為本會之會員。
4.2
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家長或教師,一經申請並獲批准及繳交會費,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4.3
會員可隨時以書面向本會申請退出。已繳交之會費將不獲退還。
4.4
逾期六十天未繳交會費之會員,其名字將提交常委會會議。經常委會警告後,仍未能提供充份理由,大會將停止其會籍。
4.5
會員可於任何時候以書面向秘書查詢與本會職權範圍內之事情,亦會得到常委會之回覆。
4.6
會員必須呈報其地址。地址有更改,應以書面向秘書報告。一切依正確地址以預付郵資發出之通告,均被認為適時寄出。
4.7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項者,常委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a)違反本會的章則或決議。
(b)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
(c)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
4.8
若家長的子女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其家長可申請成為校友會員,而校友會員可繼續擔任家長教會的公職,直到任期結束為止。
5.會費
常委會將在週年會員大會建議下一個財政年度所需繳交之會費。會費以每一家庭為一單位,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開始,會員只須於入會時繳交會費,有效期直至該會員在本校就讀的子女畢業或退學為止。教師會員無需繳交會費。
6.會員大會
6.1
週年會員大會將於新學年開始時舉行。會議之通告將在會期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其有關議程內容必須在會期7天前送達各會員傳閱。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發出會議通知書, 或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沒有接獲會議通知書, 均不使有關會議的議事程序失效。十分之一註冊會員出席為會議之合法開會人數。如在指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該次會議暫告取消,可在下一個星期再次召開;惟在該再召開會議之指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出席該會議之會員有權執行會議中各事項。
6.2
經常委會或由五十名註冊會員聯署以書面動議,主席將於動議提出30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目標必須明確,討論之內容必須以已釐定之目標為中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6.3
會員大會會議由主席召開,若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代行。如副主席亦缺席,則由出席之會員於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充任之。若常委會全體缺席,則由會員互選一人充任之。
6.4
會員大會有以下之職權:
a.提出與本會政策及管理有關之建議;
b.修改會章
c.選出下一屆常委會之成員;
d.接受(如經認可)及通過上屆或應屆主席和司庫提交之週年財政報告;
e.委任下一年度之榮譽核數師;
f.考慮及批准於會期前10天提交予秘書之其他合資格事項。
6.5
會員大會只商決會期前交予會員之議程上之特定事情,但如果大會同意,未經正式修訂之臨時動議亦會考慮。
6.6
會員大會中所有動議將由本會之出席會員,以大多數票通過;會中並無代理權。
6.7
所有事項經舉手表決;秘密投票需要至少十位會員提出始可進行。
6.8
每一家庭只佔一個會籍,並須指定一位十八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為註冊會員。只有註冊會員才有發言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6.9
表決時,每一出席的註冊會員擁有一票投票權。
6.10
出現正反方票數相同情況,主席有權加投其中一方之決定性一票。
6.11
會議中通過或否決之動議,由主席宣佈並登錄會議紀錄冊中作實。
7.常務委員會
7.1
本會之管理權是賦給常委會的,該會可派遣工作予屬下之委員及屬會。
7.2
常委會之成員不少於三位及不多於二十位,委派情況如下:
由全體會員以直接選舉方式選出,并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主 席:一位家長(常務委員會選舉中獲最高票數)
副主席: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
秘 書:一位教師、一位家長
司 庫: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
委 員:十至十五位家長
顧問: 現任校長, 有權列席會議及發表意見, 但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7.3
常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後,委員必須辭職,但可再獲提名。常委會委員不得利用其委員身份而攫取利益。若有需要,常委會可因推行本會會務聘用任何人仕而給予適當的報酬,有關賬目必須清楚記錄在本會賬簿內。
7.4
任何兩位會員可於會員大會會期前7天,以書面向秘書提名常委會之候選人(提名一位或全部席位的候選人);該提名須先得到候選人之同意。所有候選人有權於週年會員大會中發言。
7.5
常委會之選舉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機制為多議席多票制。每一位會員可投票選舉所有委員空缺,但不能對每一位候選人投超過一票。若有兩位候選人所得票數相同,便用抽籤方法決定誰人當選。常委會之主席由當選常委會之委員互選產生。
7.6
會員大會結束後,在新一屆本會主席的主持下,新一屆的常務委員須立刻從委員中選出本會以下之幹事:
(a)副主席 : 第一副主席由教師出任,第二副主席由家長出任。
(b)秘書 : 兩位秘書分別由教師及家長出任。
(c)司庫 : 兩位司庫分別由教師及家長出任。
(d)委員 : 由十至十五位家長出任。
7.7
在每一學年內,常委會每兩個月最少召開會議一次;暑假期間,常委會亦應如常安排會議,務使本會會務運作良好。每次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常委會員人數的一半,即均包括最少一位於會章7.6(a)之委員。若有委員退休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常委會的委員少於七位,常委會可加[增補委員]不少於2人。而該次常委會開會之目的將會是討論如何增加委員。
7.8
常委會會議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由副主席替代。
7.9
主席會應任何兩位委員聯署之書面要求而召開常委會會議。該會議應於要求提出14天內召開。
7.10
在任何情況下,若常委會出現空缺,可由候補委員名單中依其先後次序及身份選出合適人選加入常委會,直至下一屆之週年大會止。該新委員的權利和義務與原有常務委員相同。
7.11
常委會必須設有會議紀錄冊,用作紀錄會議過程及經會章 7.13通過之提案。會員大會之紀錄及會計賬簿需謹慎保存。會計賬簿在每一個財政年度需被審核。常委會委員須對常委會應予保密之事務及議案絕對保密。本會之任何成員均有權對常委會之會議議程提出質詢。
7.12
常委會之所有決定,應在主席所主持下的會議中,由出席人數之簡單大多數表決,作議決案之通過,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7.13
任何書面動議被當時在香港之所有委員傳閱及簽名通過後,其效能與常委會會議中通過之議決相同。
7.14
常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有權運用經會員大會通過之基金去推行任何可執行及提高本會目的之項目。本會組織之每一個項目的行政及財務安排必須經常委會或其授權的附屬委員會批准。
7.15
常委會有權成立附屬委員會負責一些特定事項的職責,及委任屬會之主席。常務委員可在任何屬會服務。
7.16
屬會委員之委任需由常委會提名及批准。每一位常務委員可為任何屬會提名一位候選人。
7.17
附屬委員會可按需要召開會議。每一次會議需要報告上一次會議後的工作及成果,並應設有會議紀錄冊用作記錄會議 過程供常委會諮詢。
7.18
超出本會儲備金之支出,常委會將不會批准。若果本會之賬目發生赤字或負債,常委會有權向每一位會員徵收相等於該年度實收的會費之金額。如額外徵收會費後,仍未能填補赤字,餘下的數目將平均由全部會員承擔。如上述赤字或債務的引起,全因負責執行的常務委員的重大過失、瀆職或不法行為所引致,本會得向該負責執行的常務委員追討一切損失及要求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7.19
常委會委員若要被罷免職務,需由常委會出席人數不少於百分之七十五議決及投票始生效。有關被罷免職務的常務委員之會籍,按照會章4.7條款的規定辦理。
8.財政
8.1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8.2
本會之賬目及全部金額均由司庫保管。司庫負責將本會之基金存入已被會員大會批准之銀行戶口。
8.3
於每年會員大會舉行前,司庫需編製一份資產負債表及收支報告,需呈交週年會員大會省覽。
8.4
所有支票及其他財務文件,必須由下列任何三位委員聯署:
一位司庫連同任何兩位下列人仕: A.主席 B.副主席 C.秘書
8.5
所有本會應收之債項或任何款項,司庫應發回一張預印編號的本會正式收據,收據必須由兩位司庫一同簽發。
8.6
所有由本會基金承擔支付之項目,必須預先得到常委會批准。附屬委員會需要之各項金額,首先要得到常委會之批准;一般情形下,常委會會答允批准一定限額之支出。
9.修章
會章若有任何修訂或增補,必須經本會之會員大會通過。任何有關建議於會期前7天,以書面向各會員提出。以上之修訂或增補,需得到出席大會人數不少於百分之七十五及有選舉 權之人士的批准動議通過後才正式生效。
10.刊物
如經常委會認可,本會可發行一份通訊或其他同類的刊物。
11.基金的運用
本會之基金只限用於可促進本會目標之事項上。
12.解散本會組織
12.1
本會如需解散,應由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人數中不少於百分之七十五的投票通過。議案需在會期前10天以書面提出。
12.2
任何提出解散本會組織之動議,必須由最少五十名註冊會員聯署以書面動議。
12.3
本會解散後,資產的處理可由會員決定,但其方法須與本會之目標一致。任何資產均不能分配予本會之任何會員。
13.會章
13.1
每一位會員將收到一份會章的副本。
13.2
若會員對會章的內容有不同之意見,則以常委會之解釋為準。
13.3
本會會章將於本會正式成立時,由當屆本會主席頒佈時正式生效。經修訂的會章,於會員大會獲得通過後,由當屆本會主席頒佈時正式生效。
14. 家長校董選舉
14.1
候選人資格
所有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14.2
投票人資格
所有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每一學生家庭將獲本會分發兩張選票予學生的父母投票。
14.3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i)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ii)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14.4
根據校本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14.5
本會將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常務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14.6
家長校董的候選人必須得到最少20位會員的有效提名支持,并須於家長校董選舉期前14天,向選舉主任提交有效及足夠的提名表格,才可獲確認為家長校董的候選人。每位會員只可提名一位家長校董候選,提名人重複行使提名權將導致該提名人的所有提名失效。
14.7
選舉主任可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
14.8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14.9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
14.10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14.11
如只有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如有多於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可成功當選家長校董,然後是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如此類推,直至填滿所有空缺為止。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選舉主任應儘快安排第二輪投票,直至選出該家長校董。有關規定應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14.1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a. 本會於接獲上訴申請後,應立即封存所有已點算的選票及暫緩處理選舉後的跟進工作(例如辦理校董註冊)。
b. 本會將委任一個包括三名家長及兩名教師的上訴委員會負責處理該上訴申請,并由一名家長出任上訴委員會主席。
b. 上訴委員會於接獲上訴申請後,須於兩星期內召開會議討論有關上訴個案。
c. 上訴委員會可會見選舉主任、上訴人及其他有關人士了解有關個案或下令重新點算選票。
d. 上訴委員會於接獲上訴申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回覆上訴人有關調查結果及跟進事項(如適用)。
e. 如上訴不成立,上訴委員會可宣佈維持原來的選舉結果。
f. 如上訴部分成立或全部成立,上訴委員會可裁定重新進行選舉。
g. 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14.13
選舉結果公佈後,本會須向本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本校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該校的校董。
14.14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14.15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根據14.11規定,先由替代家長校董填補空缺。如仍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